近日,為做好新發布、新實施重點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宣貫解讀工作,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主辦“2025年食品安全標準宣貫培訓班”,食品伙伴網將培訓中重點內容進行整理,本期針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的部分內容進行整理,供大家參考。
1、GB 7718與《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協同管理
GB 7718-2025側重標簽的技術要求:食品名稱(要求、原則)、配料表(食品添加劑、復合配料、菌種等)、配料強調和定量標示、日期標示(內容、形式、豁免原則)、致敏物質、數字標簽、食品聲稱使用原則。
《辦法》側重標簽的管理要求:字體、字號,日期標示的位置、字號、顏色,凈含量,組合包裝、多層包裝標簽要求,生產經營者信息,生產許可證號。
新版GB 7718不再規定以上內容。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標識。
解讀:
標準不適用情形列舉如下。
(1)食品儲運包裝標簽,即在貯存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銷售、攜帶等為目的的食品包裝的標簽;
(2)以無包裝狀態陳列并銷售的食品;
(3)餐飲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指在同一場所內進行現場加工、制作并銷售的即食或非即食食品);
(4)食用農產品;
(5)經營環節將預包裝食品拆零進行銷售的食品。
3、關于配料強調與定量標示
4.4.1 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應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標示該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標示形式見 A.5。
4.4.2 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解讀:
定量標示可以采用承諾制,可不標示具體值,應采用如下標示形式。
a.數值:如,混合果仁(花生、扁桃仁、開心果)含量高于6 g/份;哥倫比亞咖啡不低于5 g/100 mL或5 g/100 g。
b.百分比:莓果類含量超過5%;草莓和藍莓的添加量均不低于2.5%;草莓醬添加量不低于3%;進口乳粉(23.2%)。
c.區間:菜籽油20%±2%(20±2%)。
d.文字說明:含果粒15 g/100 mL,因生產工藝影響可能存在差異;花生含量不低于20 g,但單件產品可能存在差異;平均添加量:草莓粒32%。
4.4.1.1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解讀: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標準命名的公告中已規定的食品名稱(或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規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可免于定量標示。免于定量標示情形舉例:牛奶巧克力-GB/T 19343、咖啡飲料-GB/T 10789、乳酸菌飲料-GB/T 10789、藍莓果酒-GB/T 32783、草莓味冰淇淋-味道描述等。
需要定量標示情形舉例:榛仁牛奶巧克力,需標示“榛仁”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草莓冰淇淋,需標示“草莓”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香蕉牛奶,需標示“香蕉”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蜂蜜雪梨茶,需標示“蜂蜜、雪梨”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A.5.4 定量標示的豁免
食品標簽上提及的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況之一的不屬于特別強調,可免于標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a)因致敏物質提示或其他警示用語、提示用語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舉例:本產品中含有乳制品,可能導致食物過敏。
b)僅在食用方法或產品搭配建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舉例:搭配xxx食用口味更佳。
c)對于全部來源于同一產地的單一配料食品的“產地”的說明;
舉例:一罐100%來源于新西蘭的乳粉符合該條款;如果一款單一配料咖啡豆30%來自阿拉比卡,那就不滿足該條款,需要對強調的阿拉比卡咖啡豆進行定量標示,產地的說明屬于特別強調,對于非單一配料的產品需要進行定量標示。
d)僅用于說明終產品工藝和性狀、風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語,或僅用于說明產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稱;
舉例:草莓風味飲料,水煮魚調味料。
e)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標準命名的公告中已規定的食品名稱(或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規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舉例:牛奶巧克力。
4、關于“無”“不含”等詞匯的使用
4.4.2.1 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食品添加劑、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規和標準中規定的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或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含量聲稱同義語見 A.5。
解讀:
當某配料或成分在終產品中的含量為“0”時,可以使用“無”“不含”等
詞匯及其同義語對相應配料或成分進行特別強調。
當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舉例:“無糖”“低糖”依據GB 28050;“無醇酒”“無淀粉”依據執行的產品標準。在沒有相關標準時,含量為“0”需要進行自證,謹慎使用這類聲稱。
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的情形:
(1)食品添加劑、食品污染物;(無論是大類或者小類、單一的添加劑)
(2)法律、法規和標準(含公告)規定不允許添加到該食品中的物質;
(3)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
對于無蔗糖/0蔗糖的聲稱,需要比對GB 28050中的無糖聲稱條件。如果可以達到GB 28050關于無糖聲稱的條件聲稱0蔗糖、0糖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能達到,僅僅是無蔗糖,但是含有果糖等其他糖,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話,就會對消費者(特別是有特定營養需要的消費者)的營養健康產生影響。標簽設計時應該以真實準確,不誤導為前提準則。
5、關于“零添加”“不添加”等詞匯的使用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其他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不添加”相關同義語見 A.5。
解讀:
不添加與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無關,任何食品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出現可能導致消費者認為無添加的情況。報道顯示,消費者對于不添加類標示的禁止持歡迎態度,也有利于食品行業良性發展。
6、關于菌種的標示
4.3.6 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上述菌種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的,也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上述菌種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能充分說明菌種已無活性的詞語。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1)生產過程中直接添加且未經滅活或去除的,應標示菌種的具體名稱,可標示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直接添加的菌種意味著自然接種的菌種不屬于該情形;“應標示菌種的具體名稱”必須按照可食用菌種的名單或公告中的名稱進行標示;對于大部分食品類別來說,菌株號及菌種含量不是必須標示的,但是如果強制性食安標準,比如說飲料標準當中明確規定應同時標示菌株號及菌種含量的時候,按照相應產品標準執行。
(2)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的,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或“微生物發酵劑”。
添加的菌種是起到發酵作用的,可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歸類標示。
(3)經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詞語說明菌種已無活性。
明示產品的殺菌工藝,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7、日期標示問答
4.7.1 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示形式見A.2。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明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日期標示應清晰醒目、易于辨認,不應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加貼、補印、修改。
解讀:
(1)標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到期日,還需要標保質期么?
答:不需要。
(2)進口食品可以不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日期么?
答:不可以。
(3)符合只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條件時,兩個需要印在相鄰位置么?
答:不需要,但引導詞必須清楚。
(4)超過保質期,沒到消費保存期的食品,還能銷售和使用么?
答:不可以,消費保存期只和消費者有關。
(5)日期標示可以單獨加貼么?
答:不可以。(可與整張標簽共同加貼)
8、關于圖片的使用
4.4.1.2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口味、風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僅可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解讀: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質地、風味、滋味、氣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無需定量標示。只有使用真實的配料和成分的時候,才能使用真實的照片,舉例:畫一個真實的榴蓮,在產品中真實含有的時候才合規,如果使用榴蓮香精,畫一個真實榴蓮就不合規。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應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當通過AI等技術手段生成的圖案無法與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進行區分時,按照真實照片管理。
9、關于致敏物質標示和豁免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導致敏感人群產生過敏反應,如用作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標示形式見附錄D。
a) 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 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 魚類及其制品。
d) 蛋類及其制品。
e) 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
4.12.2 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生產線時,鼓勵標示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標示形式見附錄D。
解讀:
八大類致敏物質如用作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
八大類直接作為配料使用時,就必須強制標示。
標示形式一:配料表中以加粗、下劃線等強調形式;
標示形式二: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
消費者明確看到致敏物質,風險提示的目的就達到了。所以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投料,決定標示品種。
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車間、共用生產線時,鼓勵標示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
八大類致敏物質之外的過敏物質,不強制標示。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的標示,是一種預防性的致敏物質提示,將致敏物質風險降到最低。
10、關于質量等級
4.11 產品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否則不得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解讀:
沒有必要通過企標制定質量等級,除非有明確分類,否則主觀性太大。產品分類和產品類別等不屬于標準中強制標示的質量等級的范圍。
11、關于食品聲稱
7 食品聲稱 食品聲稱應能真實、準確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與特點。我國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解讀:
標準中食品聲稱的相關內容體現了未來管理的趨勢,今年立項了《食品聲稱通用標準》,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國家衛健委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完善食品健康聲稱,指明了未來的工作方向。作為生產企業應在未來著重從配料和工藝上進行食品聲稱,這也是未來的管理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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